被告人,,男,25岁;,男,29岁。2005年3月11日,被告人因某地开设代销店,于是将家里以往经营剩余的黑火药160包,共47.5公斤,分别装进两个编织袋内,准备与运到某地。二被告人携带黑火药及所骑的自行车搭乘三轮车返回六卡。到六卡工区路口时,下自行车,叫还掉自行车后到火车站帮送黑火药上车。随后自己继续乘摩托车进入六卡火车站。二人在六卡火车站1站台会合候车时,车站检查“三品”工作人员、对二被告人所携带的编织袋进行检查,二被告人借故拒绝。当409次旅客列车于17时45分进入六卡火车站2站台时,被告人扛起一编织袋里的黑火药走向2站台乘车,被值勤民警勒令放下检查。急忙返回三轮摩托车处,放下编织袋,叫已扛起另一袋黑火药的将黑火药拿家中藏好,然后自己乘上409次列车逃离现场。被当场抓获。当晚的父亲得知所携带的黑火药被查获,赶到六卡火车站,带公安人员于12日2时赶到瑶寨,将抓获。缴获的黑火药经河池市公安局治安科技术鉴定属于有效的黑色火药。 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携带黑火药进站上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以何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