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某年6月份,该企业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6月3日,本企业公司赊销A产品100件,单位售价为30 000元/件,单位成本为14 000元/件。 (2)6月10日,甲企业来函提出本月3日购买的A产品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意向:本企业给予购买单位售价10%的折让,并办理退款手续,同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6月15日,企业销售材料一批,价款120 000元,增值税19 200元,该批材料的成本为80 000元。本企业当即收到一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4)6月18日,丙企业要求退回本年4月份已销售的A产品10件,该批A产品4月份的单位售价为35000元/件,单位成本为14 000元/件,其收入已在4月份入账,款项尚未收取。经查证该批产品系发货错误,因此同意丙企业的退货要求,并办理退货手续和开具红字增税专用发票。 (5)6月30日,收到丁企业预定本企业B产品的订金500 000元,存入银行,B产品将个月发货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