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将一闲置土地使用权无偿回收,提供给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总投资预算为3800万元。甲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乙建筑公司为该项目施工企业。于2008年7月预购了该项目的一套住宅,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2008年10月该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丙物业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验房时,发现存在墙面渗水、管道堵塞等质量问题。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还通过由开发公司代缴的方式,交纳了产权登记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第一年物业服务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闲置土地满( )未动工开发时,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