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09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从农民手中购进葡萄作为生产果酒的原材料,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06万元。 (2)材料领用情况:企业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白酒时支付销货运费3万元、装卸费0.2万元,取得货运普通发票。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0×13%+0.06=14.96万元 销项税额=(200+15)×17%=36.55万元 增值税额=36.55-14.96=21.5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