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800万元; (2)、以货币2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10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付;以房屋作价出资4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2011年9月1日,、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10日,公司成立,10月15日,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2年8月1日,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2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利润200万元。2013年1月5日,、、就200万元利润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尚未缴付剩余出资。,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200万元。因公司的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第小题: 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