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A公司收到英国的B公司出具的一张用以支付货物尾款的定日付款的远期汇票,付款人是在苏州的C公司,后者购买了B公司提供的电子配件。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苏州的D公司,用以支付另一笔交易下的欠款。D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C公司做付款请求提示,但遭到C公司的拒付,拒付理由:B公司提供的配件大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他们已经和B公司接洽但尚无结果;C公司财务人员指出该汇票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按我国票据法,这是一张无效票据。因此C公司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并建议D公司直接向A公司索取货款。由于A公司此时也陷入资金周转困境,无奈D公司径直向B公司提出索赔,但也被B公司拒绝。B公司认为A公司出口的产品也存在质量问题,何况他和D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交易存在,D公司只能向A公司索要货款。 问题:(1)该汇票是否有效?票据上的记载是否应按照我国票据法来认定? (2) B公司和C公司到底能否对抗持票人D公司? (3)如果你是D公司,你们你该任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