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 83 路车,大约 9 时 30 分左右 有 2 辆 83 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 83 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 2006 年 11 月 21 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 X 称其没有撞到 XX ;但其本人被 XX 撞到了。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问题: 1. 本案中,民警到法院对事件主要经过所作陈述,是否属于传闻证据?(2分) 在我国,传闻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证据可采性)?(2分) 传闻证据的证明?(2分) 派出所提交法庭的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属于原始证据还是派生证据?(2分) 对同一待证事实,原告提出的是原始证据,被告提出的是派生证据,哪一方证据的证明?(2分) 2. 关于被告给付原告二百元钱系借款还是赔偿款,判决书作了如下推理:“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上述判决书中关于经验法则的运用,是否存在不妥当之处,请说明理由。(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