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二手机器设备,按照合同约定,12月5日发货,甲承诺5个月后付款,该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所有权保留性质的条款。由于需要该机器设备生产最后一批商品,因此甲乙又在合同中约定,该设备自12月5日起仍由乙暂时占用一段时间,于12月15日交付给甲。2013年12月15日,按时交付设备后,甲又将购入的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2014年1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于1月24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甲企业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2014年2月20日又将该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订忘了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设备所有权何时转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