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并于同年11月5日,亚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1年11月21日,哑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博程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亚公司在博程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亚公司每年程公司支付10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011年1月28日,亚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亚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2011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同哑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川于市政公路建设。亚公司凶该原因办理建设州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亚公司与博程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