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甲公司2017年12月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6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0 0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2)18日,收到乙公司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3)19日,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发生费用70 000元。 (4)22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2 8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0 00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5)26日,丙公司发现22日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6%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收到丙公司转来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6)28日,销售商品领用一批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4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收入6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 6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