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账户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25万元,公司通过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析,确定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12月份,甲公司发生如下相关业务:
A.
) 12月5日,公司赊销商品一批,按商品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的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
B.
) 12月9日,一客户破产,根据清算程序,有应收账款40万元不能收回,确认为坏账。
C.
) 12月11日,收到乙公司的销货款500万元,存入银行。
D.
) 12月21日,收到2011年已转销为环账的应收账款10万元,存入银行。
E.
) 12月30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增值税税额为17。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截至12月31日,丙公司尚未付款。12月5日和12月30日发生的经济业务中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分别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