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2005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经营,每月向交承包费5 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5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5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责令其在5月31目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 000元,责令期限已过,仍未缴纳税款, 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 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 000元、罚款10 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 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如果在5月31日之前发现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