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甲家电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该函包括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电视机的数量,价格明细表,并写明若乙公司在4月20日前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输。3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电视机每台价格下降100元,我公司愿购买1000台,贵公司如同意,3月31日前函告。3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放弃购买A型号电视机。3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电视机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上述争议解决后,8月1日,乙公司派业务员到甲公司采购A型号电视机,到甲公司后发现甲公司的新产品B型号电视机很不错,未经请示就和乙公司签订了B型号电视机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发函给乙公司,询问乙公司是否认可签订的合同,请他在一个月内答复,一直等了一个多月,乙公司也没有回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说明理由。 (2)2012年3月10日,乙公司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8月1日签订的B型号电视机采购合同的效力如何? (5)乙公司在甲公司催告一个多月后没有任何表示,由此产生什么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