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人甲向 A 国地方法院、 A 国政府和联合国递交一份所有权声明,宣布他是月球的土地所有者。他注册成立 “ 月球大使馆 ” 公司销售月球土地,并在世界多个国家建立了分公司。 B 国人乙与甲签订协议,代理销售月球北纬 20° ~ 24° 、西经 30° ~ 34° 之间的土地,并向 B 国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成立 “ 月球大使馆 ” 分公司,开始销售月球土地。 B 国人只要向 “ 月球大使馆 ” 分公司交纳一小笔费用即可取得 A 国总公司颁发的 “ 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 ” 。购买者据此可拥有所购买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以上和地下 3 公里以内的矿物产权。 B 国是 1979 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缔约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 B 国应该如何对待 “ 月球大使馆 ” 分公司及其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