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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入东方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2月2日向建行借款10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 %,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偿还全部借款。的保证人,与建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建行依约向交付借款。不久,加入东方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建行因经济业务欠东方合伙企业8万元,因此合伙企业主张,就欠建行的借款与建行欠东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东方合伙企业拒绝。随后,建行请求偿还借款,并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东方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建行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