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7日出资5万元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填写设立申请书时,注明其出资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将企业名称定为“A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纠正了的错误之后,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该企业为A企业)。聘请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同意。2005年5月6日,以A企业的名义购入价值4万元的货物,甲不知道对权利的限制。2005年10月9日,决定解散A企业,,A企业资产总计6万元,的妻子独立经营一食杂店资产价值2万元,此外,别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及债权。A企业在解散前欠缴税款1000元,欠工资2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欠10万元债务。说明A企业解散时应以哪些财产清偿债务,按照什么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