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以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包括( )。
A.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B.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C.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D.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E.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