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0日,亿利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亿利公司购买公司某建筑材料30吨,吨价 20000元,总计货款60万元,由亿利公司以支票付款。款到后公司交货,交货地点为公司的仓库。其后不久,公司听说公司欲以吨价22000元的价格买进该种建筑材料,遂感在与亿利公司的交易中自己吃了亏,不免顿生悔意。恰在此时,亿利公司如约前来提货,公司见其未带支票,故拒绝发货,并单方声明解除合同,然后迅速与公司签订了买卖该建筑材料的合同。两天后,亿利公司派人送来支票,却发现公司己将该建筑材料出卖,遂以公司违约为由,向公司所在地的甲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实际履行;而公司亦以与亿利公司之间的合同存在着重大误解为由,向亿利公司所在地的乙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亿利公司之间的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纠纷 ( )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