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欣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怡公司),从事建材研发与生产。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是 44% 、 32% 、 13% 、 6% 和 5% 。其中,丙将其自有房屋一套折价成 260 万元经验资后未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甲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欣怡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更改公司主营业务,但甲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9 月,甲利用职务之便,暗自将公司资产进行转移,导致公司债权人到期得不到应有的偿还。 2016 年 11 月,鉴于欣怡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在其他股东均同意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 6% 的股权以 45 万价格转让,要求 11 月 10 日前以全款方式付清。听到消息后向股东丁提出想要购买的意向,提出自己能在 11 月 10 日前全款付清。股东甲也想购买丁的股权,以半年内付清全款为要求提出购买意向。股东乙提出能按时一次性缴清款项。 (2) 201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是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