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2016 年 9 月发生有关存货业务如下: ( 1 ) 1日,收到乙公司投入的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 00 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 170 000元,该项投资占注册资本的份额为 80 0 000元。 ( 2 ) 10日 ,购买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 00 000元,增值税税额 17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已付。 ( 3)15日,与戊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预付40%货款40 000元。 ( 4 ) 26 日,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批,取得含税售价 4 680 元,该包装物成本为 3 000元,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 ( 5 ) 3 0 日,发料凭证汇总表中列示:生产产品领用材料 50 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 10 0 000元,行政管理部门领用 8 0 000元,销售部门领用 5 0 000元。 ( 6 ) 3 0 日,财产清查中因经营管理不善盘亏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成本为 15 000元,确认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 550元;盘盈库存商品一件,成本为 100 000元,,该商品盘盈属于收发计量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