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卖方佣金10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12万元;起卸后发生运费2万元、保险费1.5万元。以上业务已取得海关进口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其他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40万元,其中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税额。 (3)领用月初进口烟丝的80%用于本厂生产M牌号卷烟。 (4)按60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600标准箱M牌号卷烟给某卷烟批发公司。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烟丝的关税税率为1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200支;假定该卷烟厂期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认证并通过。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 出合计数。 (1)计算9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9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9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9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