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述资料,回答问题: 某油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原油开采、提炼生产业务,在开采原油过程中,开采天然气,2015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月份: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油2400吨,不含税销售额132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80%,其余货款于2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月支付货款800000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原油2000吨,不含税销售额1200000元,当月收取20%定金,不含税金额为240000元,合同规定2月5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3)销售天然气2000千立方米,不含税销售额6000000元。 (4)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480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40000元,并取得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领用其中的15%用于基建工程项目。 2月份: (1)2月5 H向甲企业发出原油2000吨,收回剩余的80%货款,不含税金额为960000元;2月份销售原油15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0000元。 (2)2月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88400元。月初购人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400元。 (3)以自己开采的原油110吨换取职工劳保用品,双方约定不含税价款605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的原油850吨投资乙企业,双方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510000元。 (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均在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2015年1月该油田应纳资源税为( )元。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