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20 × 7 年 3 月 10 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 20 × 7 年 4 月 15 日。 20 × 7 年 4 月 15 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 45 0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47 000 万元。 20 × 7 年 12 月 31 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 48 000 万元。 20 × 8 年 6 月租赁期届满,企业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以 55 000 万元出售,出售款项已收讫。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要求: 请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