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我国引进的术语,用以概括所有的“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刑法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的源起,完全是人类对同胞的善良天性所致。1841年,在美国波士顿经营鞋业的约翰·奥古斯塔斯,看到了一些罪责轻微的犯人饱受牢狱之苦。出于怜悯,他主动申请成为一名犯人的保证人,3,法官看到该犯人举止如同常人,便仅判罚金1美分将其释放。社区矫正的形式多种多样,在美国使用的最为广泛的矫正形式是社区服务,它是指犯人按照法院发布的社区服务令,无偿或低薪向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提供劳务的制裁方式。有全日制工作或学习任务的犯人可以在周末服务,其他的罪犯一般在工作日为社区工作。劳动内容通常有修剪花草、刷漆和装饰公共设施、木工细活、清除和搬运废品等。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