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 2 × 15 年 1 月 20 日购买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 500 万股准备长期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30% 。每股买入价为 6 元,另外,购买该股票时发生有关税费 50 ,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2 × 14 年 12 月 31 日,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不存在差异) 10 000 。 2 × 15 年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 1 000 。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300 。 • 2 × 15 年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增加了 400 ,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享有的份额 120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 2 × 16 年 5 月 15 日,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 10 股派 3 元,甲公司分派到 150 。 要求:编制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