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作为注册税务师分析以下纳税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具体的税法规定。 (1)B市A县国税局根据举报派人到县内凯达商店检查,查实该店上月隐瞒收入少缴税款1420.20元。8月11日,A县国税局依法作出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店于8月26日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尽管该店认为自己没有少缴税,但仍于8月15日按规定缴纳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由于负责人生病,所以直到12月10日才向B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 (2)A县居民W,对于自2008年3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额的标准调整为2000元,认为在制定上考虑的有关因素不足,制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太低,应当再调高,故向户口所在地的 A县地税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 (3)某房地产公司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资金紧张,于是在8月21日向当地C省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9月15日,省地方税务机关做出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房地产公司不服,于是在9月20日向当地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9月2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受理,但是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于是又在9月25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