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妻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5年2月,见未过保质期,便打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与食用后呕吐不止,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5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2005年4月,、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是其他供货商提供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