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在W省A市(非经济特区)花园购买商品房一套。2009年8月,委托A市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出租该住房,经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联系,与承租人乙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进行了租赁登记备案,租期自2010年9月1日开始,为期两年,实际成交月租金800元。2011年3月,欲出售该房屋,又委托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经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联系,与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契约中载明的成交价格为16万元,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价格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认为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知交易双方进行房地产评估,或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18万元缴纳税费,于是与委托A市春晖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9万元。按国家规定,本例中,天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应收的租赁代理费用最高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