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是同村相邻的邻居关系,居西,居东。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与商量在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使用,表示同意,由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烟囱建成后一直由使用。1986年6月,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和均未使用该房。2003年,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故要求停止使用该烟囱,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随后,以该烟囱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使用该烟囱。审理中,辩称该烟囱应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 (1)烟囱应所有?由谁使用? (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3)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