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0 月以来,债务人甲公司无法清偿债权人 A 公司的到期债务。同年 10 月 23 日, A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甲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固定资产虽然无法立刻变现,但是固定资产的数量很多,资产是大于负债的,清偿能力是没有问题的。此外,其所欠 A 公司债务有乙公司提供担保,且乙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8 年 11 月 2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 A 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甲公司财产时发现。截止 2018 年底,甲公司的仍然正常领取工资,但是自 2018 年 10 月开始,甲公司一直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 2018 年 11 月 11 日, B 公司获悉甲公司破产的消息之后,要求取回委托甲公司加工制作的 100 套沙发,因为 B 公司一直未交付款项,管理人拒绝 B 公司取回沙发。 2018 年 11 月 13 日, C 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 C 公司所主张的对甲公司的 100 万元债权,未得到甲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其编入债权登记表。 C 公司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 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 )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2 )对于甲公司领取的 2018 年 10 月份之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 3 )管理人拒绝 B 公司取回沙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4 )管理人拒绝将 C 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