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 年 10 月发生以下业务: ( 1 )购进一批原材料 A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5000 元、增值税税款 850 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 20 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 10000 元、增值税税款 1700 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同类高尔夫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450 元 / 个。甲企业收回时,乙企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 2 )从生产企业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17200 元、增值税 2924 元;购进高尔夫球杆的杆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23600 元、增值税 4012 元;购进高尔夫球握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1040 元、注明增值税 176.8 元;当月领用外购的杆头、握把、杆身各 90% ,加工成 A 、 B 两种型号的高尔夫球杆共 20 把。 ( 3 )当月将自产的 A 型高尔夫球杆 2 把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0000 元;另将自产的 A 型高尔夫球杆 5 把赞助给高尔夫球大赛。 ( 4 )将自产的 3 把 B 型高尔夫球杆移送至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当月门市部对外销售了 2 把,取得价税合计金额 22932 元。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 l0% ,成本利润率为 10% ;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 1 )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 )计算甲企业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