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从美国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款总值约8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如乙公司迟延交货不超过8天,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公司亦与国内丙公司签下供货协议,并约定了相同的违约金条款。结果乙公司比原定日期晚16天交货,因此造成甲公司公司交货也拖延了16天。丙公司从货款中扣除了30万元,但未提出其他要求。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称鉴于乙公司拖延交货时间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原来的违约金条款不适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减价10%,一次性返还80万元货款。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问:甲公司的要求能否予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