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甲、乙、丙、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公司董事长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其中,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与现金100。 2013年2月,在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转让给不知情的,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父亲;2011年5月,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公司,占股80%.而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的弟弟.第二,甲的100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在2013年1月,时值80。 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