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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0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市场上找了一辆货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问:货运车造成的损失,是否货运代理负责。 案例二: 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