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口1000袋面粉,价格条件为CFR青岛,每袋单价为50美元。A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该批货物由法国达飞轮船公司的M轮承运。在新加坡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托运人B公司为了结汇则出据了,承运人达飞轮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M轮抵达中国青岛港后,经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有180袋面粉被雨水污染无法食用,并确认货物短少40袋。 试问: (1) 收货人可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2) 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可否依要求免于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因雨水污染造成的180袋面粉的损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