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某旅行社接待澳门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6月16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担任该团陪同.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6月17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6月16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6月16日晚天降大雨.6月17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时.因山体滑坡.道路瘫痪.旅游团只得返回.翌日.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该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导游员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塌方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旅行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