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该地《》打电话给《河报》记者,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接到电话后,指使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执笔,由柳提供素材。沈完稿后由柳修改,2人合作写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9日发往《》、《晚报》等报纸。该文使用真名写道:“勾当了劳模以后,增加了无穷魅力”、“本单位一位名叫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两人成双成对,经常在一起鬼混……”《》收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199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原文发表。《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以发表。《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日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日3日在第四版对《》刊登的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 在阅览室看到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天,精神恍惚,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1993年12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答辩称:此文系执笔书写,各报社刊登,我只是说了说,提供了一些素材,我没有责任,责任和报社承担。 辩称:我与素不相识,不存在侵犯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写此文章的素材来源于,文章也是柳指使我写的,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晚报》辩称:我们发表此篇文章,目的是出于新闻的批评监督职能。作者系记者,懂得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根据“文责自负”原则,作者承担责任。 《海报》、《科报》、《信报》等辩称:我们系转载者,不是刊登者,转载不负审查核实责任。如该文对构成名誉权侵犯,责任发表单位承担。 经查:两作者有关与勾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系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核实。 要求: 请依上文内容为代书1份诉状(代书人姓名请用××代替,勿用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