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初甲公司与油公司签定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油公司为了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油公司ioo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款20万元。11月28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4月底预付了部分货款,某粮库必须按期交货。2001年10月,某粮库向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200能供货,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油公司即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100元,但粮库坚持200元。甲公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甲公司、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