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要求:(1)根据下列资料的先后顺序作相关的帐务处理 (2)计算当期的各流转税及附加,并作相关、缴纳税金的帐务处理。(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滨海酒厂系某市中型国有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份生产一种类型的滋补药酒,当期有关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全部经税务机关认证。有关经济业务资料如下: 1、从A农场收购薯干一批,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为100,000元,数量为100吨。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保险费为2000元。上述款项均付,薯干已验收入库。 2、从A农场收购的40吨薯干发往本市甲酒厂,委托加工成薯类白酒,双方签署委托加工合同一份,载明由滨海酒厂提供主要原料薯干40吨,成本价为38576元;由甲酒厂,代垫部分辅料,收取加工费(含辅料款)30,000元,税金51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甲酒厂无同类产品价格可供参考。 3、将委托甲酒加工完的5吨薯类白酒全部收回,已全部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费,薯类白酒期库存,收回后60%用于勾兑生产药酒,10%销售给某个体餐厅,取得含税收入12500元已送存银行,其余30%待发后生产药酒。 4、当月制成的4吨药酒生产成本为160,000元,又验收入库,其中7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98,900元,已送存银行。 5、本月将300公斤生产成本为12,000 药酒分别赠送给本市各药店 6、本月外购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包装物已验收入库,但款项尚未支付 7、“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5年2月28日贷方余额为20,000元,系企业2004年12月份所属增值税欠税款,已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延缓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