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1月,甲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戊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采用抽样方法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发生认定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记账日期 金额() 发票日期 发运单日期 2015 年10月28日 50 2015 年10月27日 2015 年10月27日 2015 年11月1日 75 2015 年10月31日 丢失 2015 年12月7日 60 2015 年12月8日 2015 年12月7日 2015 年12月19日 80 2015 年12月18日 2015 年12月17日 2015 年12月31日 160 2015 年12月31日 2016 年1月3日 2016 年1月3日 -200 2016 年1月3日 不适用 审计说明: (1)戊公司采用交款提货的销售方式。已检查相关交易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发运凭证。 (2)针对丢失发运凭证的销售交易,发运部门解释因更换物流公司所致,在对该笔交易检查了销售合同、销售销售发票后,认为不存在问题。 (3)针对2015年12月7日所记录的销售交易,财务部门负责人解释销售当天发票用完,第二天补开了销售发票。 要求: 指出上述凭证与审计说明的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