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施工单位参与某高层商用办公楼土建工程的投标(安装工程由业主另行招标)。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具体数字如表5-1所示。 现假设桩基围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的工期分别为4个月、12个月、8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并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月度及时收到工程款(不考虑工程款结算所需要的时间)。 问题: (1)该承包商所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2)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后,该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比原估价增加多少(以开工日期为折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