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3~95 题:2004年12月27日,香港甲公司与澳门乙公司在澳门签订了一份购销200台日本产佳能影印机的合同。价款337万港元,CIF珠海。收货单位为珠海丙公司。交货期限:2005年1月底前。如延期或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甲公司在期限内交付了60台影印机并与乙公司结算完毕。但第二批802005年2月27日由船方签发一式S-份正本提单,“托运人”为香港甲公司,“收货人”栏填香港某银行,“通知人”栏为珠海丙公司。货运抵珠海后,丁运输公司通知丙公司,由于香港甲公司提交的单证中数量、产地证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拒付,全套单据无法及时转交。3月5日,乙公司向运输公司出具要求船公司提货,有关单证及法律问题由其负责。3月6日,丙公司持向运输公司提货。5月3日,乙公司公司支付了该批货的部分货款,并以甲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及期限履行为由拒付余款47.6万港元。由于内部人事上的原因,甲公司直到2007年1月才以海运合同纠纷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第93题:在本案中,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