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 2018 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v ( 1 ) 3 月 1 日,开出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 200000 元,用于抵欠乙公司的货款,该票据的票面利率 6% ,期限 3 个月。 v ( 2 ) 3 月 8 日,开出一张面值为 116000 元、期限 5 个月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交纳承兑手续费 58 .5 元,用于采购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 100000 元增值税额 16000 元。 v ( 3 ) 3 月 31 日,计算开出的带息应付票据应计利息。 v ( 4 ) 5 月 31 日,开出的带息商业汇票到期,企业以银行存款全额支付到期票款和 3 个月的票据利息 v ( 5 )假定 5 月 31 日,企业无力支付票款。 v ( 6 ) 8 月 8 日,甲企业于 3 月 8 日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甲企业通知其开户银行以银行存款支付票款。 v ( 7 )假定 8 月 8 日,企业无力支付票款。 v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做出甲企业有关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