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①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③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典型例证: (1)9岁的把自己家里的一套餐具送给了 (2)有一个家传的瓷碗,一天来家里做客,看到说自己比较喜欢,想买下来,不知道其价值,就把碗送给他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他从古玩市场了解到瓷碗是,价直好几百万 (3)12岁的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