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3月1日寄信给乙,称如冰箱出售,甲愿购买。该信于3月5日到达。 乙遂于3月6日寄信给甲,称有冰箱出售,具体说明了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与地点、价格、交货日期等,并请甲于3月25日前答复。该信于3月10日到达甲处,甲于3月12日回复称,如乙愿意每台冰箱便宜100元,则甲愿买,并请3月30日前回复。3月16日收到来信后,觉得条件尚可,遂于3月18日寄信给甲,称同意甲的条件。但由于邮局投递错误,该信迟至4月5日才到达甲处。 3月20日,丙愿以更便宜的价格卖给甲同样的冰箱,甲表示同意,遂于3月21日发信给乙,称不再购买乙的冰箱。该信于3月25日到达。 请问: (1)甲3月1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乙3月6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甲3月12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4)乙3月18日信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5)甲3月21日信件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为什么? (6)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