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2月11日,出资7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宏图图书社(下称宏图社”)。聘请管理宏图社的事务,同时规定,凡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同意。4月7日,未经同意,以宏图社的名义向善意(即不知道和之间上述的规定)第三人购入价值4万元的图书。2018年10月22日,因宏图社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不能支付的到期债务,决定解散宏图社,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11月2日,人民法院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清算人对宏图社进行清算。,宏图社和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宏图社欠缴税款5000元,欠工资10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6000元,欠94000元;(2)宏图社的银行存款20000元,实物折价60000元;(3)在某合伙企业出资40000元,占3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个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10000元。 就本案,下面有三个问题,请选择一道自己感兴趣的回答 (1)于4月7日以宏图社的名义向购买价值40000元图书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 试述宏图社的财产清偿顺序。 (3) 如何满足的债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