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医药商店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价款8000元。付清了货款,但未提货。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1年,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为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应由他本人负责。该厂再次通知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第三制药厂负责。在此情况下,第三制药厂只能向本地公证处申请提存所购药品。同时,因为药品存在有效期不能积压,经公证处许可,变卖了药品,将价款扣除保管费后,以存入银行的方式予以提存。 提存一个月后,来到第三制药厂称:购买的药品只是约定30天以后提货,而未约定多少时间内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又称自己已与他人签订转让该批药品的合同,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 问题: (1)第三制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此纠纷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