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性企业于1999年发生了如下应税经济行为: (1)接受甲公司委托,为其加工一批自用商品。双方签订加工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加工原材料价值70甲公司提供,在加工过程中由该企业提供辅助材料价值10:另外企业收取加工费30。在加工合同中各项金额分开记载,合计金额120万。 (2)与乙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委托其进行货物国际联运,货物的总价值为1000。支付给中国境内某运输公司运输费80(含装卸费15);支付给境外某运输公司运输费50(含装卸费10)。 (3)与丙公司签订一项以物易物合同,以40的商品换取40的原材料,由企业负责运送货物,收取运输费用3。 (4)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以房产作抵押借款400,借款期限10个月,同时又填开借据两次,分别为100和300。由于客观情况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只得用房产(价值400)抵还借款,已按程序办完有关手续。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印花税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额是(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