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从事产品开发工作,与公司订有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中,与其主管部门的几名技术人员一起开发新产品,取得一定的成果。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公司要求与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不管什么原因离开公司的,在1年之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将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公司将按等员工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及部门员工对协议内容没有异议,双方于是签订了保密协议。不久,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公司为了强化产品开发力度,计划找一个更合适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于是,公司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接到公司的通知后,要求公司考虑以往情况给予留任,但公司表示已有合适人选,希望谅解。于是,在合同到期后只能按期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时,要求公司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表示以后看情况再定。合同终止后,离开了公司,考虑到曾经与原公司有过一个“在一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 的协议,因此,半年过去了,尚未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为了维持生计,再次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此时表示:因为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也不必遵守竞业限制的协议,可以尽管去找合适的工作。认为公司合同终止时即告之不必遵守协议,现在告之则应赔偿自己半年来的经济损失。在进一步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赔偿半年来的经济损失。 请问:是否有权要求原公司赔偿半年来的经济损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