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面材料,回答第 138~140 题。 2003年2月10日,某区政府规定:“本区街路两侧的店铺牌匾应当经过行政执法局审批。”2008年2月20日,饺子店老板花2100元更换了一块牌匾。同年4月20日,区政府规定:“为了亮化本区街路,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本区33条一、二级公路两侧牌匾2121个,必须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统一更换为高档霓虹灯做的牌匾,费用由经营者自己负担。”因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牌匾,区行政执法局于同年6月2日以的牌匾经审批为由实施强制拆除(已无法恢复原状),并更换了高档霓虹灯做的牌匾,向收取了牌匾费用3200元。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 138 题 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让公路两侧店铺经营者承担更换牌匾费用的行为( )。